(2017)陕0125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大冶市楚风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省大冶市楚风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莲湖区进丰村249号。法定代表人:石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大冶市楚风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大冶市湛月花园95号。法定代表人:徐新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大冶市楚风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6)陕0125民出34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426元。并承担诉讼费120元执行费1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出3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