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凡祥、孟凡学、孟祥东、潘永才、孟凡林、冯文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凡祥,孟祥东,孟凡学,潘永才,孟凡林,冯文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孟凡祥,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孟祥东,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孟凡学,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潘永才,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孟凡林,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冯文双,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延军、毕兆东、裴亮亮、曲延丰、尹秀林、张志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31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