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卓资县巴音锡勒镇十股地村委员会大仙爷沟村民小组与张拴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资县巴音锡勒镇十股地村委员会大仙爷沟村民小组,张拴牢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卓资县巴音锡勒镇十股地村委员会大仙爷沟村民小组,地址:卓资县巴镇,法定代表人张四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拴牢,男,65岁,汉族,地址:呼和浩特市,联系方式:130XX****XX上诉人卓资县巴音锡勒镇十股地村委员会大仙爷沟村民小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卓资县人民法院(2015)卓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华代理审判员 王小琪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