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典酱副食品经营部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典酱副食品经营部,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77号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典酱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5号康田熙岸4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7728294X8。经营者明秀军。被申请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永生桥,组织机构代码:70937339-X。法定代表人蓝森古,职务经理。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典酱副食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渝0119执保102号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X居委X组【产权证号:渝(2016)南川区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屋,查封登记在案外人王学文(公民身份号码:XXX)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XXXX幢负X(产权证号:X房地证X字第X号)的车库。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典酱副食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典酱副食品经营部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仕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