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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晶与被告深圳市柏晶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晶,深圳市柏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096号原告王美晶,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深圳市柏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任朝荣。原告王美晶与被告深圳市柏晶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多次拨打原告预留在起诉状及地址确认书中的电话号码,或停机或关机,均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办案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邮寄地址为原告预留在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在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邮件被退回,理由为地址不详,电话总关机。本院认为,本院已通过多种方式向原告送达,已穷尽对原告的所有送达方式。如因原告填写的地址不准确或者地址变更、预留的电话不准确或号码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王美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王美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美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王美晶承担。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凯英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