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10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武素芬、陈晓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素芬,陈晓曼,裕华区世代相传家具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0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素芬,女,汉族,1972年出生。被执行人陈晓曼(陈曼),女,汉族,1986年出生。被执行人裕华区世代相传家具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曼、裕华区世代相传家具店名下的家具(沙发、茶几等十件套),并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晓曼、裕华区世代相传家具店名下的家具(沙发、茶几等十件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梅会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