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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10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武素芬、陈晓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素芬,陈晓曼,裕华区世代相传家具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0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素芬,女,汉族,1972年出生。被执行人陈晓曼(陈曼),女,汉族,1986年出生。被执行人裕华区世代相传家具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曼、裕华区世代相传家具店名下的家具(沙发、茶几等十件套),并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晓曼、裕华区世代相传家具店名下的家具(沙发、茶几等十件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梅会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