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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玉增与天津宝瑞迪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增,天津宝瑞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83号原告:王玉增,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宝瑞迪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领世郡商业街黄色小二楼(怡喆房地产)楼上。负责人:赵国亮,职务经理。原告王玉增与被告天津宝瑞迪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租赁问题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