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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玉荣、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荣,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民终2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荣,女,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龙,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系陈玉荣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号。法定代表人:戴晓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桂,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玉荣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玉荣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市政配套不是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被上诉人恒瑞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玉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恒瑞公司依约向陈玉荣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5150.6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23日,陈玉荣、恒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陈玉荣购买恒瑞公司开发的位于鸢飞路以东、卧龙街以北的丽水芳洲小区3号楼3单元901室,房款共计515068元。合同第八条房屋交付期限约定,恒瑞公司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交房,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外,恒瑞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恒瑞公司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陈玉荣的;2、因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或安装施工引起延误的;3、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交付延误的。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恒瑞公司应于交房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恒瑞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恒瑞公司责任,陈玉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陈玉荣不退房,恒瑞公司按已付房款的1%向陈玉荣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玉荣按约支付了购房款515068元。2011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件,要求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自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涉及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根据上述通知,2011年3月恒瑞公司对涉案丽水芳洲小区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图审,2012年3月2日申请对主体墙保温层材料予以设计变更,2012年3月14日审批变更。2013年5月31日,恒瑞公司向陈玉荣交付涉案房屋。因市政配套燃气管道端口迟迟不能接入涉案的丽水芳洲小区,2013年12月30日,恒瑞公司申请公证保全,同年12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公证处作出(2013)潍坊子证民字第864号公证书,载明位于鸢飞路以东、卧龙街以北的丽水芳洲小区北入口外有往该小区的燃气管道,但是燃气管道的端口处尚未连接。2014年4月28日,潍坊港华燃气与恒瑞公司签订燃气工程建设安装合同,对涉案小区楼房燃气予以设计安装,同年8月8日,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通知恒瑞公司户内挂表及开通送气。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恒瑞公司是否应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买受人分别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当开发商将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的各项规定资料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应视为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办证义务。恒瑞公司作为涉案房产开发商,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审查表》、《设计通知书》、公证书、《燃气工程建设安装合同》、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条款,市政配套设施的安装施工延误不应认定为恒瑞公司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玉荣的诉讼请求。二审中,陈玉荣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证据,其中载明图纸审查的时间为5至15个工作日,故图审时间不能成为开发商延期办证的理由。陈玉荣另提供丽水芳洲燃气管线配套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资料复印件一份,其中显示丽水芳洲小区内部管线已在涉案外部管线准备施工前施工完毕,居然之家违章建筑影响的是涉案小区外部管线的施工,不影响小区内部管线的施工,不影响涉案房屋的交付及办证。恒瑞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是图纸审批时间,并未规定图纸变更的批准时间,小区外部天然气管道的实际规划许可日期是2014年5月,而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是2013年3月31日,被上诉人没有办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被上诉人可以据实延期,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恒瑞公司向本院提供发票、支票存根、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说明等证据,其中发票中载明2011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恒瑞公司向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5000元,说明中载明居然之家的违章建筑曾阻碍涉案小区的天然气管道施工,以此证明涉案工程因市政工程施工等原因而延期交付,导致办证时间可以相应延长。陈玉荣则称发票、支票系恒瑞公司支付涉案小区内部燃气管线施工的工程款,居然之家的违章建筑位于涉案小区之外,不影响涉案小区内部管线的施工,而涉案小区内部管线施工完毕即可进行交房、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的问题。被上诉人主张其因燃气管线等市政配套设施施工延期,而导致涉案房屋交付延期,相应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亦可延期,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且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无论是小区外部存在违章建筑还是燃气公司施工延误或者外墙保温设计变更,均影响涉案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施工,应认定为可能影响涉案房屋交付延期的因素,而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故被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于房屋交付后365日内(即2014年5月23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其已将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证据,而仍将影响施工的因素作为其延期办证的抗辩事由,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故对上诉人所主张的延期办证违约金5150.68元(已付房款515068元×1%),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二、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陈玉荣支付延期办理权属证违约金5150.6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宫 磊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