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盛守国、沛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盛守国,沛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977号之一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802、801、808室。负责人:沈晓明。被告:盛守国,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沛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汉王路东侧沿街。法定代表人:朱信拉。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盛守国、沛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巍审 判 员 沙 茹人民陪审员 徐思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