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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郑洋与郑连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洋,郑连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771号原告:郑洋,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郑连元,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郑洋与被告郑连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郑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洋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洋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