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郑洋与郑连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洋,郑连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771号原告:郑洋,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郑连元,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郑洋与被告郑连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郑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洋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洋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