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1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欧阳连清与曾思远、任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13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思远,欧阳连清,任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317号之二原告:曾思远,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欧阳连清,住广州市从化区。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光育,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华,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思远、欧阳连清诉被告任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思远、欧阳连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9645元,由原告曾思远、欧阳连清负担。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