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晓芳与危建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芳,危建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078号之二原告:刘晓芳,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永安市环保局职工,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亮、黄人杰(实习),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危建明,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军、范丁宝,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芳与被告危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晓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晓芳基于与被告危建明已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的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元,保全费1073元,合计2328.5元由原告刘晓芳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