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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晓芳与危建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芳,危建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078号之二原告:刘晓芳,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永安市环保局职工,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亮、黄人杰(实习),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危建明,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军、范丁宝,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芳与被告危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晓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晓芳基于与被告危建明已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的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元,保全费1073元,合计2328.5元由原告刘晓芳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