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O4刑更0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二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二军,赵二军,赵二军,赵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846号罪犯赵二军,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京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二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4)常刑执字第3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赵二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在2014年12月16日受到记过处分。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二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在2014年12月16日受到记过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二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该犯在2014年12月16日受到记过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二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