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行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黄现恩、宾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现恩,宾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行终10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现恩,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宾阳县。委托代理人梁钢,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宾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35号。法定代表人穆贤清,县长。委托代理人韦宝杰,宾阳县征拆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现恩因其诉被上诉人宾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3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现恩的委托代理人梁钢,被上诉人宾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韦宝杰、黄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35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伊里审 判 员  班 艳代理审判员  封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