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梦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上海泰圣隆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梦起重机有限公司,上海泰圣隆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4507号原告上海中梦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毛存彬。被告上海泰圣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梦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隆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