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计文与于文慧、卜喜叶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计文,于文慧,卜喜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朱计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于文慧,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卜喜叶,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朱计文申请执行于文慧、卜喜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计文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文慧、卜喜叶经全国执行网路查控系统查询无存款、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4执23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全和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