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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丽君与李新雄、黄郁瑞、容伟华、深圳市丽生宝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君,李新雄,黄郁瑞,容伟华,深圳市丽生宝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丽君,女,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李新雄,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黄郁瑞,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容伟华,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丽生宝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布龙路上水径第七工业区1号楼第二层201-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92550579。法定代表人李新雄。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龙路208号上水径七号工业区一栋2楼至6楼、��栋1楼至6楼,组织机构代码279352301。法定代表人李新雄。申请执行人曾丽君与被执行人李新雄、黄郁瑞、容伟华、深圳市丽生宝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9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新雄名下深圳市龙岗区两套房产及深圳市龙岗区一套房产的50%份额;被执行人黄郁瑞名下深圳市龙岗区住宅(50%份���);被执行人容伟华名下深圳市龙岗区房产均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随即轮候查封并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