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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553号原告:江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绿地商务城12-3号12楼。法定代表人:羊中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法定代表人:蒋根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该公司员工。第三人: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郭猛镇孙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戚银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江苏鼎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