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新县三台双赢复合厂与阴玉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三台双赢复合厂,阴玉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554号 原告:安新县三台双赢复合厂,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鞋材市场。 经营者:郝宝国。 被告:阴玉虎,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三台双赢复合厂与被告阴玉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三台双赢复合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为881元,由原告安新县三台双赢复合厂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