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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640号原告:尹某,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尹某借款3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未偿还。张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于2016年10月5日向原告尹某借款3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张某为原告尹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尹某借款3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张某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某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