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罗利佳、杨百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利佳,杨百练,谢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218号原告: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喜盈门范城6栋A座30楼。法定代表人:李文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奉中华,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被告:罗利佳,女,汉族,1973年11月09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杨百练,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第三人:谢雯,女,汉族,1989年8月3日,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利佳、杨百练,第三人谢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在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原告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匡 丽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