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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红、景城(南平)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红,景城(南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6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红,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城(南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朝晖,该公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琴芳、叶玲,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张红因与被申请人景城(南平)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7民终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