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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贵港市名康食品有限公司、桂平市乐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名康食品有限公司,桂平市乐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名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江工艺品批发市场第九栋4号。法定代表人:李雪秀,董事长。被执行人:桂平市乐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国贸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魏新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名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乐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桂平市乐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7382.9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107382.9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朝审 判 员  王锦荣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