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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邱南与毛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南,毛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414号原告邱南,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柳兵,女,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毛小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南与被告毛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南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锁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