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邱南与毛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南,毛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414号原告邱南,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柳兵,女,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毛小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南与被告毛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南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锁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