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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某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8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妹,男,绰号“哑子”,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2011年因盗窃被宜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017年2月17日因本案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万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妹进入万载县株潭镇胜利路口郑某所经营的点心店内,看见店内无人,遂从店内的钱柜内盗窃现金一万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妹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有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妹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同录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某妹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妹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