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066号原告:徐某,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叶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