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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066号原告:徐某,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叶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