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管理中心与沈元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管理中心,沈元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60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管理中心。被告:沈元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沈元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苓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