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老干部局与杨成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老干部局,杨成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047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老干部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新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向学虎。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兰,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刚,男,生于1966年10月8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老干部局诉被告杨成刚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老干部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老干部局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老干部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老干部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