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与董志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董志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2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志华,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邹李街192号院8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