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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烟台统联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郑玉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统联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郑玉臣,李冬祥,交运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希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统联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运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希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上诉人烟台统联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0203民初8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烟台统联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不是事故发生地,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市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事故发生地的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交运集团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