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圣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圣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陈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圣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石桥园社,组织机构代码05038069-7。法定代表人董学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在执行重庆圣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玉梅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4258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公告费56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14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7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