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裴建太与张民生、杨智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建太,张民生,杨智华,崔艳东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847号原告:裴建太,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澎,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民生,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杨智华,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城区。被告:崔艳东,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太与被告张民生、杨智华、崔艳东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裴建太于2017年5���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太撤诉。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2.5元,由原告裴建太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清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