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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永前与蒋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前,蒋绪明,赵永前,蒋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30号原告:赵永前,男,生于1985年2月1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被告:蒋绪明,男,生于1987年6月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居民,住余庆县。原告赵永前与被告蒋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永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前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永前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