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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化金辰贸易有限公司、怀化金辰投资有限公司、邹承训、姚怀莲、欧阳冬梅、邹承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怀化金辰贸易有限公司,怀化金辰投资有限公司,姚怀莲,欧阳冬梅,邹承志,邹承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金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湖天大道。法定代表人邹承训。被执行人:怀化金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湖天大道。法定代表人邹承训。被执行人:姚怀莲,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42号。被执行人:欧阳冬梅,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社区居委会宿舍。被执行人:邹承志,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20号。被执行人:邹承训,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金辰贸易有限公司、怀化金辰投资有限公司、邹承训、姚怀莲、欧阳冬梅、邹承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被执行人69107.0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3707.02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姚怀莲名下位于开福区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1-6栋901房(产权证号:7111652**);被执行人邹承训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路(影剧院旁)603号房产(产权证号:7120018**),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承志名下位于怀化市城东新区金海广场卢林路3幢1702号房产(产权证号:7100014**),但申请人未申请处置该房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