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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英武与宋永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英武,宋永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27号原告:宋英武,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宋永勇,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宋英武与被告宋永勇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慧燕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人民陪审员  邹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