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英武与宋永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英武,宋永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27号原告:宋英武,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宋永勇,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宋英武与被告宋永勇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慧燕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人民陪审员 邹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