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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常立与被执行人王心桂、侯红霞、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1024执4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常立,王心桂,侯红霞,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靳常立,女,1974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7402020044,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瑞阳小区A-2号门市。委托代理人赵洪杰,男,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心桂,男,1967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6705085313,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宏远一区6单元501室。被执行人:侯红霞,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905195763,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宏远一区6单元501室。被执行人: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40160-8,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一街村水泥厂后侧。法定代表人王心桂,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常立与被执行人王心桂、侯红霞、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靳常立与被执行人王心桂、侯红霞、东宁鑫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