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远来与李小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来,李小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588号原告:罗远来,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翠,女,1972年7月8日生,汉族。原告罗远来与被告李小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罗远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远来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远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远来负担。审 判 员 易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XX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