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学元、林长福、张文才、刘秀胜、于志勇、刘洪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元,林长福,张文才,刘秀胜,于志勇,刘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学元。被执行人林长福。被执行人张文才。被执行人刘秀胜。被执行人于志勇。被执行人刘洪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学元、林长福、张文才、刘秀胜、于志勇、刘洪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采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