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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学元、林长福、张文才、刘秀胜、于志勇、刘洪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元,林长福,张文才,刘秀胜,于志勇,刘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学元。被执行人林长福。被执行人张文才。被执行人刘秀胜。被执行人于志勇。被执行人刘洪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学元、林长福、张文才、刘秀胜、于志勇、刘洪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采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