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游宇与被告四川省新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宇,四川省新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340号原告游宇,女,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街**号*楼**号。被告四川省新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杜品秋。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游宇与被告四川省新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原告游宇送达了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游宇逾期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