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字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0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XX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XX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字2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248-8。负责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青,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所地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XX青借款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昆商初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协商解决。鉴于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