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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海峰与朱登攀、王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峰,朱登攀,王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肖海峰。被执行人朱登攀。被执行人王映辉。本院在执行肖海峰与朱登攀、王映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海峰与被执行人朱登攀、王映辉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肖海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