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天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天堂,危改丽,刘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894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天堂,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危改丽,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翠平,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天堂、危改丽、刘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天堂、危改丽、刘翠平名下的房产、银行帐户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限额340万元。并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张天堂、危改丽、刘翠平名下的房产、银行帐户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限额340万元。查封、冻结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秋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