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钱孝玲与王玉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孝玲,王玉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154号原告:钱孝玲,女,199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玉远,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孝玲与被告王玉远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孝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孝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钱孝玲负担。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展静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