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雪与贾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贾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92号原告:李雪,女,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贾宇,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贾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判员 曾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