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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江与许洪庆、陈入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许洪庆,陈入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007号原告:朱江,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绍建,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洪庆,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入粉,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朱江与被告许洪庆、陈入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江撤诉。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由原告朱江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柏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