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诉被告孙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孙广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979号原告王宏,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广福,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王宏诉被告孙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广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宏诉称:2015年1月5日,被告孙广福在他处赊购家用电器欠款1,810元,约定月利率15‰,2017年3月6日被告为他出具欠据1份。此欠款经他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王宏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据1份,证明被告孙广福欠款的事实。被告孙广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5日,被告孙广福在原告处赊购家用电器欠款1,810元,约定月利率15‰,2017年3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此欠款被告孙广福至今未给付原告王宏。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广福在原告王宏处赊购家用电器欠款1,810元,并为原告王宏出具欠据,因此,原、被告双方买卖的事实存在,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被告应当偿还该笔欠款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广福给付原告王宏电器款1,81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广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