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斌、叶云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斌,叶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再4号原审原告:黄斌,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审被告:叶云福,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审原告黄斌与原审被告叶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叶云福的诉讼主体有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浙0703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因原审原告黄斌在原审中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1186号案件对原审被告叶云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黄斌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黄斌撤回本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叶云福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由原审原告黄斌负担。审 判 长 俞国强审 判 员 郎锦惠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