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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翠兰、刘长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兰,刘长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财保50号申请人:张翠兰,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申请人:刘长存,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申请人张翠兰因与被申请人刘长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E×××××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已用现金3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冀E×××××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