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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方海芹与王福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芹,王福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方海芹,曾用名方海琴,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福有,男,1963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方海芹与王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福有拥有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房产一处(天国用97字第463号,房权证秦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福有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房地产一处(天国用97字第463号,房权证秦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房屋所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宇审 判 员  江立龙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时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