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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株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株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株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郑佑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赵翰,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株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源:百度“”